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5日联合发出通知,对我省受灾人员给予多方面的就业援助,并提供一批适合灾区务工者的就业岗位。
公共职介为灾区务工者 提供就业信息 我省将因地震灾害而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都纳入此次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因地震灾害造成的“零就业”家庭,确保实现至少一人就业。 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灾区受灾企业在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并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体工商户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经营资金短缺且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积极给予贷款扶持。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另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集一批适合灾区务工者的岗位信息,适时将岗位信息送到灾区,对灾区外出务工劳动者实行专门帮扶。 重灾县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年龄放宽5年
为了帮扶受灾人员尽快就业、创业,我省调整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因地震受灾的失业人员提出小额贷款申请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及时受理审批。对灾区已取得小额贷款的人员,因修复地震灾害损毁的经营设施、设备提出新增贷款申请的,可给予不超过原贷款额度的新增贷款,新增贷款继续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因地震灾害造成原借款人死亡,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经营场所被毁坏的,借款人的原借款额度可按规定列入呆坏账。 对汉中、宝鸡等市的重灾县(区)受灾的灵活就业人员,将采取放宽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其享受社保补贴的年龄放宽5年。 同时,我省还对重灾县(区)提高补贴标准,符合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受灾人员,其所享受的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标准,可在当地现行标准的基础上,上调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