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线 | 热点解析 | 律师服务 | 以案说法 | 合同专区 | 法律知识 | 市场维权 | 政策动向
关键字 栏目选择: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资讯中心>房产法律>热点解析
不合格商品房交付中的救济措施
  西安房地产信息网    www.800j.com.cn    时间:2008-07-10
  竣工验收的房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并具备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则属于不合格房屋。购房人可以采取以下的补救措施:
  
  1、实际履行。购房人所购置的房屋如果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如果通过加固等能够修复;且确保建筑物安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开发商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实际履行是我国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一方违约以后另一方可以采取的一项主要补救措施。但要考虑违约方能否继续履行及其继续履行的合理性,如果违约方确无力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会付出更大的代价等,均不宜采取此种补救措施。

  2、解除合同。在房屋出现地基基础工程及主题结构工程质量问题后,难以通过修办法解决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一种较严厉的措施,一般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

  3、违约金及损害赔偿。开发商支付的房屋不合格,购房人不论是请求实际履行还是解除合同,均不影响请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违约侵权责任。具体是说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起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承担侵权责任。这实际是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在此应注意:

  1)交付不合格房屋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的,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予以处理,因为合同责任不能素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提供补救。

  2)交付不合格房屋的不法行为仅造成购房人财产损失的,则按合同纠纷处理对受害人更为有利些。

  责任竞合的情况下,若购房人和开发商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了双方仅承担合同责任,原则上从其约定。但双方的约定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权责任,在次情况下,购房人享有两种权利。
来源:维权365      作者:吴宇      责编:小雨
RSS订阅 返回首页 进入论坛 进入博客 打印本页
 
  关于
新 闻 专 题 博 客 论 坛  
·商品房并未实质降价 房地产市场长期依然看好 (2008年06月27日 09:09)
·关于商品房的拆迁安置(图) (2008年06月05日 08:13)
·商品房投诉呈下降趋势 房市未必太平 (2008年05月29日 14:40)
·20日城南住宅成交均价环比上升30.09%(图) (2008年05月21日 09:34)
·19日全市住宅成交均价环比上升7.65%(图) (2008年05月20日 09:04)
资讯推荐
 
相关新闻
 
·福州:想领新房钥匙 先交半年物业费?
·西安地铁建设遇地裂缝 施工者称加固后可保安全
·西安房地产业走出地震影响 商品住房销售量回升
·城中村加盖楼房存安全隐患 行人头顶悬“车弹”
·从“卖点”到“买点”
·如何认定房屋已经交付
·物业捆绑强收水电公摊费 明显不合理(图)
·青岛:汽车在小区内被盗 物业收费三元却管...
·物业公司是否有权收取装修管理费
·打房产官司需交纳哪些费用?
最新评论
 
内容留言人时间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注意事项: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
  版权说明
·凡本网注明“西安房地产信息网”之所有资讯新闻、信息、图片、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于本网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请务必注明出处,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凡本网频道的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及本网辑录整理、网络等说明,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竭诚欢迎互动→沟通→交流! ★资讯热线:029-87218995转8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