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在调整建筑物区分所有关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现代社会,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城市人口急剧增加,继衣食之后的居住问题日趋突出,对建筑面积的增长需求和土地面积的有限性,都促使建筑物不断向高空发展,而由此产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现象日益增多,《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
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一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所谓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及使用上具有独立性,并且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部分,如一栋住宅楼中的某一套房屋。这个专有部分主要是指住宅或经营用房的套内面积。所谓的套内面积是房产产权管理部门通过测量后登记在产权档案中的建筑物实际有效面积,这个面积不包括分摊的公共面积。而设置在房产套内面积中的相关生活设施或经营设施也属于业主的专有物权。如室内卫生间、厨房、室内的上下水设施和供暖设施等、但我们要注意的是,位于套内面积的这些设施虽然物权属于业主专有,但与建筑物内其他业主相连、相通的设施的使用管理不属于专有物权。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物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一旦发现其他业主的装修对建筑物的安全或其他业主利益造成损害,其他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其停止损害行为,恢复原状或予以修复。如果对其他业主造成了损失,其他业主有权要求行为予以赔偿。
二是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共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全体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土地使用权及设施等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即每个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基础、柱、梁、墙、水泵、水电气管线、上下水设施等共有部分,对小区内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共有所有权包括三项权能: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所谓使用权是指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依其设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享有正当使用的权利,包括共同使用与轮流使用。如庭院、电梯、走廊等依其性质可共同使用。而电话、洗衣机、球类、会客室等仅可供轮流使用。所谓收益权是指收取共有部分的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的权利。对于共有部分所产生的收益,除区分所有权人间另有约定外,应当由区分所有权人按其共有部分应有的比例收取。所谓处分权,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对于事实上的处分,如对共有部分及其相关设施的拆除,应由区分所有权人全体会议决定。对于法律上的处分,如区分所有权人处分共有部分时,应随同专有部分同时进行。
三是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也叫成员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由于使用同一建筑物而形成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作为建筑物的一个团体组织的成员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成员权存在的基础是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因在一栋建筑物内共同居住或工作而形成的共同关系。成员权有很强的“人法性”因素,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管理关系,而不仅仅是单纯的财产关系。当整栋建筑物或整个小区的全体所有人成立管理组织以便有效管理相关事务时,各个所有人即享有成员权,包括对重要管理事项的表决权、参与订立规约的权利、选举管理者的权利、解除管理者的权利、请求停止违反共同利益行为的权利等。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三个方面的内容是一个不可分离的整体。在这三个方面的权利中,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是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的基础。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如果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则也一并转让。
业主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如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像装修房子时不能破坏建筑物的整体结构;在住宅里面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对公共部分行使共有权时,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和业主委员会的约定;认缴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护资金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