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过后的房子出现问题,怎么来衡量是不可抗拒力造成的破坏,还是开发商本身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记者就此咨询了有关专家。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分会会长聂梅生表示,这些问题以前都还没有先例,应该等待建设部出台详细的文件。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旭表示,以前没有什么人关心这个问题,因为中国上一次发生大地震是在1976年,当时中国还没有什么商品房,不存在产权上的纠纷。地震之后,很多标准要重新开始考虑。“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破坏责任,我认为,房子没有交付使用阶段应由开发商承担责任,交付以后就由业主承担。严格意义上以产权登记为准。”陈旭说,目前开发阶段的房子基本上没有参加什么保险,国家也没有强制性要求。
而一位匿名业内开发人士认为,民法关于“不可抗力”因素的法律界定比较模糊,在规定中,“不可抗力”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不可预测、不可避免、无法克服,但不可抗力也分很多种,每种情况并不相同。例如,战争爆发也是不可抗力,但是“假如战争并没有把楼打塌,那么战争结束后,开发商不能因为这个‘不可抗力’的理由而拒不交付。但地震又不一样”。
这位人士称,在商品房开发的阶段,债务关系和产权关系都比较复杂。“有些购房者按揭贷款买了房子,房子还在开发就遇到地震,倒了。这样一来,购房者、开发商、银行之间都和这个房子之间有了权责关系。另外,开发期间房子是签订甲乙方合同委托给建筑公司的,那么开发商和建筑公司之间又有了权责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谁来承担责任呢?“让购房者承担吗?钱还没还完,你让他背着一身债务而身无长物,似乎不大人道,照这种角度看,如果房子倒了,继续让购房者还款是不现实的。你让银行承担吗?银行也都上市了,也没有规定说这笔倒霉账就得他来认。让开发商承担吗?开发商也肯定觉得冤枉,而且一般购房合同里会有免责声明,如果严格地按照建设部的示范文本执行,应该是部分免责,但也不排除一些开发商修改文本,将其改成完全免责条款,即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损坏,开发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