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一套本应于2007年10月31日交付的房子,云慧和魏华(化名)至今还在为这一地标性建筑是否通过各项验收而四处奔走。
6月23日,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透露,内蒙古龙海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波士名人国际没有通过消防验收,不具备入住条件,不能为业主提供齐备的交房手续。
一份迟来的入住通知书
日前,云慧收到一份来自内蒙古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来的《波士名人国际公寓入住通知书》,通知她可以在2008年6月2日办理所购商品房入住相关手续。这一天距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房屋交接日期2007年10月31日,已过了5个多月。
而此前,业主魏华也收到一份告知其可于2008年1月18日办理入住手续的《波士名人国际公寓入住通知书》。从2006年4月5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到2007年10月31日止,超过双方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近80天。
二人向开发商提出逾期违约金赔付,却均遭到拒绝。开发商理由是业主违约在先。
最后一笔房款成焦点
今年6月5日,波士名人国际销售部经理汪娟(化名)告诉记者:“按照合同约定,魏华应该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将所剩房款共计9.5万元一次性交清,但是事实上没有。所以,是魏华违约在先。”
记者了解到,魏华于2006年4月5日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波士名人国际B座15层的一套价值24.5万元的预售商品房,并于当日与内蒙古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魏华先于2006年12月30日前分两次支付15万元,最后,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将剩余的9.5万元一次付清。当时在签订合同时,在分期付款方式后针对最后一笔款补充了一条约定——交房前一次付清。
魏华的观点是:“交房前一次付清,应该是指合同中约定的2007年10月31日这一日期,而不是指实际交房日期。如果是指实际交房日期那么合同中应该注明。但是现在合同中没有体现,那么这一补充条款就不应该脱离整个合同体系。”业主可先履行抗辩权
双方经协商,魏华于日前将剩余房款一次性付清,问题也随之而来。
魏华认为:“我已将购房款全部交清,按照合同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约定: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针对魏华提出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赔付问题,汪娟说:“按照合同约定,魏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向我们提供足够的申请贷款所需材料,影响了贷款进度,从而也影响了商品房交接的进度,这个责任应该由她来承担。”
她称,魏华以首付10万元并按揭贷款15万元的方式购买了一套房,双方约定由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魏华必须按时向其提供办理贷款所需的全部材料和按揭费用。但这项贷款直至今年6月2日才正式办理下来。依据合同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追究业主的违约责任。
对此,内蒙古元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梁俊斌表示,就合同本身来看,双方的见解都是有道理的。就开发商而言,既然注明了交房前一次付清这样一个补充条款,那么等于是对最后一笔款的交付日期作了一个重新约定,按照合同本身约定的交房日期2007年10月31日,业主应该是在这一天之前付清最后一笔款。但是就业主而言,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对方不能如期履行其交房义务,那么有权中止付款这一义务的履行,在法律上这涉及到先履行抗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