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徐先生花51万余元,于去年5月30日在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绿地世纪城购置一套公寓住房,并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然而今年2月,徐先生在询问开发商关于交房一事后才得知,自己未接收房子的半年来,物业费已经悄悄“背”在他头上。
据徐先生告诉记者,他是湖北人,由于工作关系常年在外出差。去年5月30日,他花51万余元在西安世纪城购置一套公寓住房,并与上海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约定于当年6月30日前交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商品房到达交付使用条件后,开发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徐先生办理交房手续。但直到今年2月,徐先生从外地回到西安询问交房一事时,他才得知,从去年7月1日起,物业管理费已经被悄悄挂在他头上,但此前,他并未收到该公司给他的书面交房通知。“我常年在外,他们连一个通知交房的电话都没有,此前我也并不知道他们的房子已经具备交房条件。要不是他们莫名其妙地给我背了半年约2000元的物业管理费,我还不知道自己的房子已经从7月1日起按接收房屋对待了。”徐先生说,造成逾期交房的是绿地西安公司,在多次交涉无果后,他于4月28日将该公司诉至法院,并要求公司支付截至今年4月30日的违约金共计1.5万余元。
而上海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认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了交房时间,徐先生买的是现房,房子早在2006年年底就已具备交房条件。购房时,徐先生实地查看了房屋,如约接收房屋是他的法定义务,但徐先生在超出交房时间半年多仍未接收房屋,还要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徐先生应该按合同约定时间前来接收房屋。他明知房子已经具备交房条件,却无任何理由延迟收房,违约责任不应公司承担。
雁塔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今年5月28日徐先生接收房屋前,上海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未向徐先生提供书面交房通知书,系违约行为,应向徐先生支付1.5万余元的违约金及迟延交房期间的利息。截至发稿时记者了解到,上海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有异义并已向中院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