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线 | 热点解析 | 律师服务 | 以案说法 | 合同专区 | 法律知识 | 市场维权 | 政策动向
关键字 栏目选择: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资讯中心>房产法律>市场维权
大华水岸蓝桥:不得不退一部分
  西安房地产信息网    www.800j.com.cn    时间:2008-05-19
  大华旗下楼盘业主最终退房成功,只能算是2005年退房潮中的一个特例,并不具有普遍的代表性,关键在于其购房合同中的补充条款。

  2006年9月11日下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就大华水岸蓝桥一购房者状告大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集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准许原告解除与大华集团就位于上海市真华路999弄"大华公园世家E块(水岸蓝桥)一期5栋10号101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这也是法院从去年12月初正式受理此案后,对89位退房上诉业主作出的第一案判决,相关购房人也是去年最先上诉的。

  2006年9月12日,上海大华集团一位高层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如果法院对其余88户要求退房业主的诉讼作出同样的判决,公司可能要退给购房者总共超过1亿的资金。如果法院对其余业主的上诉作出同样的判决,那么,涉案的房子大约在90多套,总购房款要超过一亿。"

  对于法院的判决,大华不得不接受。

  原因:

  事实上,直到法院作出退房的判决之前,大华方面一直是对业主的退房要求不予采纳的,根本不考虑接受业主的要求,答应退房。

  但是,大华旗下楼盘"水岸蓝庭"中有部分预售合同的附加条款明显对要求退房的业主有利:若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3%,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水岸蓝桥89位要求退房的业主也被认为是最有可能成功退房的。

  2005年12月2日,大华对"水岸蓝庭"的业主作出了回应,在给每个业主的复函中,大华集团有限公司表示,"该条款是对购房人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的限制性约定,即购房人不可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如果提出即为违约",并且"合同解除的权利或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在我公司,而不在您。"

  即使大华采取根本不考虑退房的态度,但法院的判决不得不执行。
来源:地产中国网      作者:计勤      责编:小雨
RSS订阅 返回首页 进入论坛 进入博客 打印本页
 
  关于
新 闻 专 题 博 客 论 坛  
·警惕:市场观望引发京沪“退房潮” (2008年05月19日 09:09)
资讯推荐
 
相关新闻
 
·我国房屋抗震标准将进行相应的修订
·国资委主任:豆腐渣工程将严惩
·王石该批吗,万科做公益还是抢市场?
·防患于未然 地震给装修敲响警钟
·地震中房产损失谁来承担? 专家:损失不应房主独担
·家装“私单”隐患丛生 消费者易遭售后维修...
·商品房面积增大该补多少钱 业主就此上诉(图)
·累死老伴老太不干了 物业公司被索赔2.5万
·房屋设计违规如何维权
·大华水岸蓝桥:不得不退一部分
最新评论
 
内容留言人时间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注意事项: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
  版权说明
·凡本网注明“西安房地产信息网”之所有资讯新闻、信息、图片、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于本网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请务必注明出处,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凡本网频道的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及本网辑录整理、网络等说明,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竭诚欢迎互动→沟通→交流! ★资讯热线:029-87218995转8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