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旗下楼盘业主最终退房成功,只能算是2005年退房潮中的一个特例,并不具有普遍的代表性,关键在于其购房合同中的补充条款。
2006年9月11日下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就大华水岸蓝桥一购房者状告大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集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准许原告解除与大华集团就位于上海市真华路999弄"大华公园世家E块(水岸蓝桥)一期5栋10号101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这也是法院从去年12月初正式受理此案后,对89位退房上诉业主作出的第一案判决,相关购房人也是去年最先上诉的。
2006年9月12日,上海大华集团一位高层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如果法院对其余88户要求退房业主的诉讼作出同样的判决,公司可能要退给购房者总共超过1亿的资金。如果法院对其余业主的上诉作出同样的判决,那么,涉案的房子大约在90多套,总购房款要超过一亿。"
对于法院的判决,大华不得不接受。
原因:
事实上,直到法院作出退房的判决之前,大华方面一直是对业主的退房要求不予采纳的,根本不考虑接受业主的要求,答应退房。
但是,大华旗下楼盘"水岸蓝庭"中有部分预售合同的附加条款明显对要求退房的业主有利:若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3%,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水岸蓝桥89位要求退房的业主也被认为是最有可能成功退房的。
2005年12月2日,大华对"水岸蓝庭"的业主作出了回应,在给每个业主的复函中,大华集团有限公司表示,"该条款是对购房人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的限制性约定,即购房人不可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如果提出即为违约",并且"合同解除的权利或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在我公司,而不在您。"
即使大华采取根本不考虑退房的态度,但法院的判决不得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