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小区业主长期拒交物业管理费,红梅新村物业公司将两位“领头”业主告上法庭。近日,天宁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位业主败诉,并向物业公司补交拖欠的物业费。 小区业委会的4年“纠葛”
红梅新村是我市一个重点老小区,在老小区改造完成后,2004年6月新村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同年,业委会聘请常州市兰花物业进行物业管理。两年后,新村业主因不满兰花物业公司的服务,与兰花物业解除了物业服务协议。
2006年7月16日,新村业委会聘请常州市虹景物业作为新村新的物业管理单位,并与之签订了《虹景物业进入红梅新村试服务协议》,委托服务期为两年,收费标准为每平米0.1元。同时双方约定如到期后,未有新的物业公司进驻,虹景物业则在原协议的基础上延续物业服务。
虹景物业刚进驻红梅新村,就遭遇阻力。有部分业主认为,小区业委会成立不合法,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程序。如按照《条例》规定,小区业委会要通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成立,业主大会选举时必须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而当时选举小区业委会时,仅仅是由每幢单元楼的楼长参加。同时,在小区业委会内部也产生了分歧,小区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终于在2007年6月15日,小区业委会被迫解散。
为讨物业费状告业主
小区业委会解散后,作为小区物业服务单位的虹景物业则陷入了困境。因为小区没有业委会,各项物业工作不能正常开展,如物业无法向业委会汇报工作;有些工作需要业主配合时,没有业主牵头,而想要从小区撤走,原来的物业服务协议还没有到期。
此外,有部分业主提出,原来的小区业委会成立不合法,无权聘请物业公司,因此,虹景物业也无权进行物业服务。在这些业主的宣传下,虹景物业工作举步维艰。2007年度,小区物业收费率为50%,到了今年,则降为30%。
今年3月,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小区内两名拒交物业费的孙先生和徐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两业主按照当初的物业服务协议,分别补交半年的物管费176元、234元。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红梅新村原业委会与虹景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对小区全体业主都有约束力,两被告主张虹景物业公司不具有管理小区的主体资格于法无据。两被告作为红梅新村的业主,接受了物业管理的服务,应当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最后法院判决两被告分别向虹景物业补交半年的物管费176元、234元。
业主不服判决仍在上诉
拿到判决书后,两原告都提起了上诉。昨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被告之一徐先生。他的理由是,虹景物业公司无权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活动。根据物权法及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物业公司进入红梅新村的程序不合法,原业委会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的前提下成立,因此,业委会无权代表业主聘请物业公司。而今,小区业委会早已解散,原来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也应随之取消,因此,虹景物业无权在小区内进行物业服务,也无权收取物业费。
作为原业委会成员,徐先生在原业委会解散后,一直要求成立业主大会,选举新的业委会。但因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如愿。徐先生表示,“说实话,目前主要困难是小区户数太多,缺乏人手,没有资金,我们的工作很难展开。”但当记者问及,为何自己不带头交纳物管费时,徐先生依旧表示,业委会不合法,物业公司也不合法,没有必要向他们交费。
对此,常州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报律师咨询团成员周旭东认为,这是一起物业管理合同纠纷。小区业委会合不合法、虹景物业公司有没有物业服务资格,与本案无关。如果业主认为物业服务协议不合法,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解除协议。在协议没有被解除之前,小区每一位业主都应按照物业协议约定的内容交纳物业服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