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府花园入住时间一期2006年9月30日,但是一直都没有交房,前些日子开发商与购房者沟通,要求购房者重新签署购房合同,把日期改为2007年底,再交15000元公共维护费才可以拿钥匙入住。如果不同意的话,可以退房,以当时购买价格把房子退了,现在还不知道退房过程会不会更麻烦,或者会收取一些所谓的手续费。
律师邱宝昌:我首先是协商解决。因为双方签字的合同,要经过对方同意,双方协商,如果单方变更条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对业主严重不公平,业主可以到法院要求开发企业继续履行协议,并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逾期交房违约问题,购房合同第十三条明确约定: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7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二是不退房,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自合同交房日期起至实际交房期限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每日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二支付,开发商应将违约金支付给购房人,否则逾期按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支付罚息。
补充一点,延期交房给你,先让你签字,然后交钥匙,交了以后发现有问题,说房子已经验收了,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给你,这没有违约责任,出了问题怎么办?建议业主要坚持先验后收,没有对房屋进行全面验收、不认可的,可以不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