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可再生能源法》,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财办建[2008]64号)精神,现将申报2008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广项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的重点领域
为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优先支持技术先进且节能效果显著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鼓励推行能源服务机制。重点支持以下几个方面的建筑应用示范: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高层建筑)及太阳能供热制冷技术;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光电转换技术;利用太阳能公共区域照明技术;沿江、海、湖地区利用地表水源热泵供热制冷技术;地质条件适宜地区利用土壤源及水源热泵技术;利用污水源热泵供热制冷技术;利用太阳能与热泵复合供热制冷技术。
二、申报主体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承担单位按规定进行申报。由项目业主单位投资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由业主单位申报;采用能源服务方式的,由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投资运营管理单位申报。鼓励采取建设运营管理一体化能源服务模式。
三、申报要求
1、 申报单位须保证申报表、申请报告等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申报内容将作为项目检测验收依据,具体要求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广项目申报指南》(请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下载)。
2、 申报项目要达到相应技术门槛,具体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广项目申报指南》。
3、 各设区市财政和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把关。选报的示范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选报的项目要求能在今年内开工建设,并可在今明两年内完工。
4、 请各设区市财政和建设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填写《2008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汇总表》,同时将有关申报书面材料于2008年7月5日前报送至省财政厅、建设厅(一式三份)。
附件:2008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汇总表.doc
省财政厅联系人:张国梁 电话: 029-68936104
电子邮箱:bixl@sf.gov.cn
省建设厅墙改办: 段 莉 电话: 029-87294870
二OO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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