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7日),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发布《国家土地总督察公告》(第1号),对2007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做了全面总结,指出2008年将起草《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创新督察工作机制。
经过2007年的探索与创新,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全面推进,2008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将继续加大对土地违规违法问题的督察,巩固百日行动成果,严防违规违法用地行为反弹。
公告透露,今年将起草《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公告要求,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创新督察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区域土地管理热点、难点问题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改革土地管理工作的政策建议。建立与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之间工作磋商机制。与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共建保障科学发展的土地管理新机制试点,探索研究依法依规用地激励机制。
公告同时指出,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应总量、结构、节奏、分布和时序等情况的督察,严守土地调控闸门。加强对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督促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有关任务。
据介绍,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正式提出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200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决定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由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