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业管理涉及到千家万户。鉴于《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其中部分有争议的条例表述还有待进一步确定,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在该条例定稿前,于10月30日上午举行立法听证会,用科学、民主的方式最终确定这部关系群众利益的重要法规草案。听证会报名截止时间为10月20日。
据了解,听证陈述人的范围包括在实施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且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公民;居民宅区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供水、供电、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此次听证中的3大焦点问题备受关注,记者围绕这些问题对一些市民进行了采访。
焦点一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水、电、暖气费用是受全体业主委托,还是受供水、供电、供热专业经营单位的委托?
背景:《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64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的,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加收任何费用。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未对物业受哪一方委托提出明确规定。一种观点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业主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活动的单位”,当然应该受业主委托。但也有物业公司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归根结底为“经营性企业”,而非“公益性”组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选择使自己获益的受委托方。
焦点二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供热等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交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并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是否合理可行?
背景:《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72条规定,新建住宅小区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应当交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并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市民刘先生认为,没有明确“交由”是移交管理权还是所有权,业主支付的购房款中已经包含了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的价款。根据法律规定,这些设施设备就应当为业主共有,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取得所有权是对业主权益的损害。
但作为企业方也有自己的顾虑。通信部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称,根据相关税收法律规定,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取得这些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时,应交纳所得额33%的企业所得税,这是企业的顾虑所在。
焦点三
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场地、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物业公司收取停车服务费,是否属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经营,其所得收益是否也应按照约定比例分配?
背景:《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所得收益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与业主委员会约定的比例从中提取停放服务费。第7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经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并征求物业服务企业意见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对这些焦点问题,绝大多数市民都表示认可《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的相关规定,但在操作的透明性、公开化存在疑虑,希望立法中能进行细则补充说明或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