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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昨审议
  西安房地产信息网    www.800j.com.cn    时间:2008-10-08
  近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和《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递交大会审议。

  物业不得收取装修保证金

  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业主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对房屋装修装饰施工进行监督,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房屋装饰装修保证金。

  代收水电等不得加收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提高水、电、气、热等政府定价的方式向业主收取公摊费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的,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加收任何费用。专营单位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

  小区停车费收益归业主共有

  为了保障业主权益,物业管理条例修改稿同时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所得收益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与业主委员会约定的比例从中提取停放服务费。

  学校不得公布考试成绩名次

  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草案修改稿规定,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应当在新学期开始30日前,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或儿童户籍等相关证明,到居住地所在学区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修改稿同时规定:学校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课程、课时;不得擅自增加考试次数;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名次;不得延长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课或参加收费性辅导班;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学辅导资料。在规范办学方面,规定“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与非重点班,不得违反规定的班额增加学生人数。”
来源:西安日报      作者:佚名      责编: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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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公约未约定 物业无权收装修保证金 (2007年06月01日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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