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盘 | 房闻 | 房谈 | 政务 | 置业 | 法律 | 专题 | 直播 | 家居
关键字 栏目选择: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资讯中心>房产各地>本地楼市>西安>行业导向>物业管理
省建设厅制定实施《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西安房地产信息网    www.800j.com.cn    时间:2008-05-06
    为加强对我省燃气的管理,省建设厅根据《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制定《实施〈陕西燃气管理条例〉办法》,并对我省燃气管理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省建设厅全面负责我省燃气管理工作,规定燃气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须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上一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省建设厅组织对项目的初步设计等技术方案进行评议后,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省建设厅将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收到的燃气工程技术方案进行评议,待燃气工程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须将施工图送至具有燃气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核准后,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前,须到省燃气热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办理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待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的工商年检前须将本地区燃气企业备案情况报省建设厅。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企业,均可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并按企业类别实行分级管理。从事燃气储配站经营、销售瓶装燃气的站点,应当向站点住所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站点住所在县(市)的,经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建设厅核发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从事管道燃气输配、汽车加气站、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燃气企业,住所地在扩权县的,扩权县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省建设厅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燃气企业从业人员、燃气燃料的公交车辆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单位燃气用户专职或兼职用气管理人员须持省建设厅核发的上岗证书上岗。省建设厅将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燃气器具进行气质适配性检测,并向社会进行统一公告,禁止销售未经气质适配性检测或经检测不符合本省燃气气质适配性的燃气器具。
来源:陕西建设      作者:李 静      责编:凭海
RSS订阅 返回首页 进入论坛 写入博客 打印本页
 
  关于
新 闻 专 题 博 客 论 坛  
·省建设厅对建筑工地受灾情况进行检查 (2008年05月14日 08:04)
·关于印发《实施〈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2008年05月06日 10:19)
·省建设厅发文要求各地认真贯彻《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08年04月22日 11:56)
·省建设厅: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2008年04月21日 10:22)
·省建设厅:我省建筑业正处于发展的黄金时期 (2008年04月15日 08:29)
资讯推荐
 
相关新闻
 
·我国房屋抗震标准将进行相应的修订
·国资委主任:豆腐渣工程将严惩
·王石该批吗,万科做公益还是抢市场?
·公园不清园 方便您防震
·防患于未然 地震给装修敲响警钟
·物业企业要全面排查所管物业
·先鉴定再申请维修资金
·天然气供应未受影响提醒用户震后须检漏
·1.6万部电梯无伤人事故
·省建设厅制定实施《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最新评论
 
内容留言人时间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注意事项: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
  版权说明
·凡本网注明“西安房地产信息网”之所有资讯新闻、信息、图片、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于本网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请务必注明出处,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凡本网频道的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及本网辑录整理、网络等说明,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竭诚欢迎互动→沟通→交流! ★资讯热线:029-87218995转8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