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日期根据气候变化可调整”、“供暖不暖应向用户核退用热费”……包含诸多规范城市供热企业和用户双方行为的《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31日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随着西安市集中供热的覆盖面逐渐增多,供热价格、供热质量、供热设施维护等,也成为供暖期内市民反映最多的问题。去年冬季,本报就曾对“暖气不暖”、“供暖方擅自停止供暖”等问题进行了报道。西安市人大代表也先后两次提出“关于制定集中供热管理条例,依法规范供热经营管理”的议案。 去年年底,经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昨日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条例》规定,西安市的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但这个“法定供暖日期”并非一成不变,《条例》允许供热企业根据气候变化和采暖实际需要,在经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调整采暖具体时间。让天气成为“主宰”供暖时间的因素,根据实际气温延长或者缩短供暖时间。 根据规定,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应当保持在18℃左右(可高出或者低2℃),一般不得低于16℃。《条例》明确规定:采暖期内室内温度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天数,供热企业或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实际未达标天数,向用户核退用热费。同时,供热方也不得以部分用户未交用热费用为由,中断对其他用户的供热。 《条例》同时明令禁止用户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或从供热管道上排放或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等行为。由这些行为造成的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或约定温度,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用户还可能被处以最高1000元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