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做好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与管理,省建设厅近日下发通知,就贯彻《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导则》作出相应规定。
通知指出,在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各工程质量监管机构须根据本地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情况制定监督工作方案,加大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职责,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加强对建筑节能改造工程质量的监督验收工作。对进场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及建筑物综合保温性能等进行省级确认登记核查和检测,对未经省级确认登记和检测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构配件坚决清除出场,节能检测不合格的建筑物不得进行建筑节能分部验收。
凡在2007年10月1日后开工的工程,建筑节能分部验收要按照《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须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验收组成员组成及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和节能专项验收应同时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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